1. 范围与适用
本《Aryaka数据保护附录的PIPL补充条款》(以下简称“补充条款”)适用于与Aryaka服务相关的、针对位于中国大陆的个人(以下简称“中国个人信息”)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。 本补充条款涉及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PIPL)规定的具体义务,应与《数据保护附录》(DPA)一并阅读;该附录体现了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框架的国际数据保护原则,可提供有关Aryaka数据处理实践的完整信息。本补充条款是对《数据保护附录》(“DPA”)的补充,并构成其组成部分。 若本补充条款与《数据保护附录》(“DPA”)在涉及中国个人信息方面存在任何冲突,以本补充条款为准。
本文件中未定义的大写术语,其含义以《数据处理协议》(DPA)中的规定为准。
2. 定义
就本补充条款而言,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:
(a) “中国个人信息”是指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4条所定义的、与位于中国大陆的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,不包括匿名化信息。
(b) “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”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),包括其不时修订的版本。
(c) “PRC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。
(d) “敏感个人信息”的含义与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8条所规定的含义相同。
(e) “受托方”是指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1条的规定,代表个人信息处理者并按照其指示处理个人信息的实体。
(f) “个人信息处理者”是指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73条的定义,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方式的组织或个人。
3. 用途及处理目的
3.1 当 Aryaka 为向其客户提供服务而处理中国个人信息时,Aryaka 作为受托方(定义见第 2 节)代表客户(即个人信息处理者)行事。 Aryaka 处理中国个人信息仅限于提供、监控和支持合同约定服务之目的,并按照客户根据《协议》及《数据处理协议》(DPA)中载明的书面指示进行处理。Aryaka 不会超出《协议》和《数据处理协议》(DPA)中约定的目的、方式或范围处理中国个人信息。
3.2 客户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,应确保中国个人信息的处理具有有效的法律依据,包括取得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PIPL)要求的任何同意。 若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要求针对特定处理活动(例如跨境转移或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)另行征得同意,客户应在向Aryaka提供相关中国个人信息之前获得此类同意。
4.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
Aryaka 提供全球网络和安全服务,支持企业跨区域(包括中国大陆)的互联互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(“CIIO”)的认定适用于特定指定领域的运营者。 Aryaka 的服务不属于上述指定行业范畴,且 Aryaka 不处理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PIPL)所定义的敏感个人信息。因此,Aryaka 不受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中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特定数据本地化要求约束。
5. 跨境转账
5.1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,Aryaka 可能会出于服务交付、监控和支持的目的,处理被转移至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中国个人信息。
5.2 截至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,Aryaka 为提供其服务而处理的中国个人信息量未达到《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规定》(2024年3月22日生效)所规定的需建立正式跨境数据传输机制的门槛。 因此,根据《数据保护协议》(DPA)的规定,Aryaka当前的处理活动符合中国法律允许的简化跨境数据传输要求。
5.3 Aryaka 将持续监控相关数据量,并在达到相关阈值时,按照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,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实施正式的跨境数据传输机制。
6.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
应客户的合理要求,Aryaka 将提供合理必要的信息,以协助客户履行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55条规定的义务,即就受托处理中国个人信息事宜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。